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有什么区别?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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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要么缺乏当事人的合意,要么未满足法定或约定的成立条件。例如,假冒他人名议订立的合同,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没有交付保管物、定金合同中当事人没有交付定金、自然之间借款合同中出借没有交付借款等,均属于合同不成立。
因欠缺书面形式而未成立的合同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补正。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合同不成立,自然谈不上有效或无效。有效的合同,仅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约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依法成立要件,主要是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了公序良俗,法律对其效力持否定性评价态度,而不能发生订约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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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解释》,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一致的,即“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司法实务中,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的后果并不完全一致。合同不成立情形下,就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不成立的后果,请求收受其钱财的对方返还的请求,法院没有理由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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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特别是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法院可能会以财产返还系不法原因之债,系基于不法给付所产生的自然之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不支持支付钱财方请求收受其钱财的对方返还其钱财的请求。
综上,合同不成立包括当事人就合同的实质内容没有合意或者没有完全达成合意,以及欠缺法定或约定的成立要件两种情形。合同无效主要指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了公序良俗,法律不承认其效力,因而对当事人没任何约束力。
法律对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的后果的规定并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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